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外青松公路************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5,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与被告******小吃店(以下简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吃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伙企业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杈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以下简称*****)申请注册“爱尚”商标(注册号:第8677265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生效。核准服务范围为第43类(4301),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以下简称******)经受让取得“爱尚”商标。经续展,“爱尚”商标有效期至**********。*********,******将“爱尚”独占许可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三年。经过长时间持续运营及良好经营,“爱尚”商标目前在**内已成为具有良好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在**、**、**、****均有授权门店,累计共达数十家,服务内容涵盖美食广场,门店堂食及线上外卖。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爱尚”商标开设餐饮项目,在店招及网络宣传中均使用与“爱尚”相同的文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体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的情况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867726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经续展,有效期限至**********。***********,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
*********,******(甲方/许可方)与原告***合伙企业(乙方/被许可方)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并注册的第8677265号“”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予乙方使用。许可地域:甲方许可乙方在甲方及现有使用许可人现有****之外提供“爱尚”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时独占使用“爱尚”商标。许可使用**:该使用包括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店招、装潢、装饰、服装、菜单、餐具、价目表、合同及相关物料、用品)及广告、网站、网店、、、微博、展会以及甲方认可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许可使用时间:若未提前终止,许可使用的期限自**********至*********止,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自期满前3个月内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可以自身名义对侵犯“爱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市场清理及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解、再许可、申请执行、行政举报等。该合同附件甲方及现有使用许可人****一览表中序号3为“****美食广场”,地址为************四层。后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中的许可时间修正为:若未提前终止,许可使用的期限自*********************,甲方续展商标有效期后,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动延长至*********。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期满前3个月内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与原告***合伙企业(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1025》,约定双
方就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乙方有权就*********之前及之后侵害甲方“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权采取诉讼、和解等合法措施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二、甲方已经进入起诉流程的案件,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独占许可”的影响。三、本协议自**********生效。
******于*********许可***在经营******提供餐饮服务中以普通许可的**使用第8677265号“”商标。******于**********、**********、**********,分别将第8677265号“”商标许可锅里辣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吃店、*****烧烤店,并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获得2016年度***食品安全示范“三百”单位。
二、被告的情况及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小吃店成立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原告浏览并录制了“美团网”相关网页视频,美团外卖网页显示店铺**“****”,位于********************,月销量304;大众点评网显示店铺**“****”,商户事记显示*******,被大众点评收录。小店怎么开通
**认为:******系第8677265号“”商标的所有权人,对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占使用许可)》、《补充协议1025》,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在案证据可见,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存在重合,被告在其经营网络订餐平台中使用“爱尚”标识,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订餐平台中使用与涉案第8677265号“”商标相同的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品牌有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