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9.09
【字 号】甬建发[2009]214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
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
  根据分工、协作、联动的原则,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共同签署《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附件1),并按《协议书》约定,做好各自工作。
  第四条 各担保受理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规范工作程序,将具体实施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员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条 未办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业务,对其违规承接的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须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凭证(其中
注册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向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提供);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向首次备案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凭证。
  第七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市任一县(市)、区办理担保,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均有效。
  第八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银行提供的保函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等方式。银行提供的保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应按照市建委认可的条款制订统一格式(格式样本见附件2),并报市建委备案。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公司须同担保受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外地银行、保险公司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保险公司等合称为担保人。
  第九条 银行出具的保函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函的指向须为各担保受理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问题,被拖欠工资的建筑业务工人员为担保的索赔权利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三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第十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基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一级企业150万元,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对于本地建筑业企业无能力施工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地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的,经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批准,承接该工程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办理单个项目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项目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不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仅限对单个项目有效。
  第十一条 担保受理部门须及时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使用、延续、退保等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退出宁波市建筑市场且该企业在宁波市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可向担保受理部门申请退回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担保受理部门在收到退回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申请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无正在处理的劳务工资等监察和仲裁案件的,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如发生人工工资纠纷,由发生纠纷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工工资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经调查取证,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建筑业企业仍无法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由纠纷调解部门向该企业的担保受理部门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附件3),提出支付担保要求。
  担保受理部门在收到《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担保人将该企业担保额度中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纠纷调解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纠纷,并责令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担保额度,同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担保额度未补足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纠纷调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浮动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拟调整担
保额度的企业名单、调整原因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建委。市建委每季度初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确定调整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名单,并发文公布。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整担保额度手续。担保额度调整情况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对上调担保额度的企业,未调整到位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未发生因人工工资拖欠,且人工工资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其担保额度可适当调低。对因拖欠人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恶劣事件、动用担保资金或信用记录差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其最高担保额度可上调至基准额度的3倍。
  第十七条 对发生人工工资纠纷后不接受县(市)、区建设局或市建管处协调意见,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建筑业企业责任的,或因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恶劣事件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罚,并进行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八条 建筑业务工人员借清欠之名蓄意、诬告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宁波网站制作公司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4〕262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补充通知》(甬建市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协议书(略)
  2.人工工资支付保函(格式样本)(略)
  3.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