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案⽆罪裁
判案例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案⽆罪裁判案例
【案例】柯积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案((2020)粤09刑终82号)
【裁判理由】本案上诉⼈柯某强虽然在向茂名市规划局茂南分局申请办理危房改造⾏政许可过程中使
⽤了印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经鉴
定该报告上⾯的印章图案与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供的“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章”样本印⽂不是
同⼀枚印章所盖,但本案⽆证据证实上诉⼈柯某强有伪造印章之⾏为,也不能据本案证据推断上诉⼈
柯某强具有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印章的⾏为。本案在案证据指控柯某强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为的证据不⾜。⾸先上诉⼈柯某强的供述⼀直否认在
申办危房改造时知道《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系伪造,其亦坚称为其办理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茂房鉴字[2015]0643号)的张姓男⼦是房产局⼯作⼈员。虽然上诉⼈柯某强
未通过正常渠道申办房屋鉴定,想通过张姓男⼦职务便利办理房屋鉴定,但不能据此推断其主观上必
然具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故意。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鉴定⽂书,伪造该
类⽂书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化⽔平并熟悉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员职责和审核流程,本案亦
⽆证据证实上诉⼈柯某强具有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仿冒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员签名
以及伪造茂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专⽤印章的⾏为和能⼒。再次,办案部门未能提供具体伪造的印章等
物证,没有搜缴到伪造印章的作案⼯具,亦没有证⼈直接指证柯某强具体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
具体⾏为,故指控柯某强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为的客观证据不⾜。另,本案上诉⼈柯某强所称的
关键⼈物张姓男⼦未捉获归案,在案证据亦⽆法证实上诉⼈柯某强与张姓男⼦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的共同故意等。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上诉⼈柯某强有使⽤伪造事业单位⽂件的⾏为,没有充
⾜的证据证实柯某强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客观⾏为,故原公诉
机关指控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本院不予⽀持。
【案例】孙某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案((2018)吉0881刑初19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在担任洮南市铁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期间刻制公司公
章的⾏为,不属于⽆制作权的⼈,冒⽤名义,⾮法制作公章的⾏为,且涉案公章的来源不清,证据之
间相互⽭盾,亦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故孙某的⾏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周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案((2015)迁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经⼯商部门登记且签发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的要件,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未
经⼯商部门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亦没有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开展业务须或需到⼯商
部门登记,司法部2000年9⽉25⽇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层中介组织,不是企业。被告⼈伪造迁西县罗家屯镇
法律服务所印章的⾏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辩护⼈关于被告⼈⽆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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