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1.10.2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v),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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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0月21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原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 【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七条 【人员要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并定期参加培训。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八条 【外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 【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督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
  (三)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五)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督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监督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审核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要求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时,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时,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数据,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