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2
【字 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
【施行日期】202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12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2日
 
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
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为民中心具体经办,便民中心协助办理。
  第五条 省和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同税务部门做好保险费收缴衔接和对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组织开展经办风险防控;规范、督导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汇总、编报基
金预决算、财务和业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运维;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协同税务部门做好保险费收缴衔接和对账,负责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风险防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数据应用分析,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编报基金预决算、财务和业务报表,并对为民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设区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的参照执行)。
  为民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关系转移及待遇领取资格等进行初审,负责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对便民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等。
  便民中心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受理,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基本信息采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政策宣传等。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