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对于关于调整⼯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业⼯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业的划分,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由低到⾼,依次将⾏业⼯伤风险类别划分为⼀类⾄⼋类(见附件)。
⼆、关于⾏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伤风险类别的⾏业执⾏不同的⼯伤保险⾏业基准费率。各⾏业⼯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伤保险⾏业基准费率为,⼀类⾄⼋类分别控制在该⾏业⽤⼈单位职⼯⼯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业内的费率档次。⼀类⾏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类⾄⼋类⾏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120%、150%或向下浮动⾄80%、5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伤保险⾏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伤保险费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伤保险费使⽤、⼯伤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三年确定其在所属⾏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档或两档。统筹地区⼯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类风险⾏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会组织、⽤⼈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伤保险⾏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伤保险⾏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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