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 号】韶人社[2010]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人社〔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
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控制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9.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0.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见附表1)。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2.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1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的管理人员数确定,其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
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见附表1)。
  1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1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设置要求分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市总体目标为1:3:6,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镇。
  (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
、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