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6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成立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企业集团、行政区县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六条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有关行业、企业集团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级一类竞赛原则上不超过20个、市级二类竞赛不超过80个。
  第七条 确定竞赛职业(工种)的原则是:技术技能水平较高、通用性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发展迅速的新职业;确定为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目录》涵盖的职业。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并具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资格。
  第八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在积极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同时,要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职业(工种),原则上同类型、同职业(工种)的竞赛活动在两年内不重复举行。各单位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务求工作实效。同时,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合理安排竞赛进度,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五)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竞赛计划应包括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竞赛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和可行性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申报的竞赛计划进行评估审核,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审核被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