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5.14
【字 号】鲁人社字〔2020〕49号
【施行日期】2020.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
  (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可申请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连续招生;
  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已开设的专业相对应;
  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
  4.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合作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2.参与院校人才培养,与院校有企校合作协议,已完成合作培养专业(工种)培养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已备案,且与学校专业直接相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申请开展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2.受院校委托,并经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
  3.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学校设置专业直接相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各认定主体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一)认定职业(工种)。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并与现行《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相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开展认定。
  (三)认定等级。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开展相应等级的认定。技工院校开设预备技师班、高级班的专业可开展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及以下级别的认定。
  (四)认定方式。认定评价要与教学计划相结合,可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或参加职业
技能竞赛等考核认定方式。结果考核可使用国家题库试题或按照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命制试题。倡导基于一体化课程的过程考核方式,过程化考核方案须由给予注册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估后实施。鼓励院校建立线上考核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过程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