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 号】内人社发〔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职称名称。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称,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
  第五条 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风端正,学术严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5年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3.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博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4.助理讲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技术理论课教师需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