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2
【字 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校园安全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2日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教育、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处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广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学校安全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本市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为学校提供安全设施设备、急救器材,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管理活动,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和工作纪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课间以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将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注明学校安全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包括校舍安全维护改造、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管理、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保安员聘用和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心理健康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校园责任险的购买等费用。
 
第二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筑物纳入房屋使用安全普查范围,与学校主管部门实现房屋安全信息共享;经普查发现疑似危房的,应当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通知。
  学校应当在走廊、楼梯口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
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卫值班室。门卫值班室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来访人员登记系统,配齐安防器械,满足安全防控要求。
  学校应当制定并实行门卫制度,安排保安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上放学期间,安排至少两名保安员在学校门口执勤。保安员可以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对外来人员和物品进行出入校登记。
  禁止未经同意的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以及动物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校园。
  允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准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时间、限速、路线和停车、装卸货区域等,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减速带,保障校园内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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