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语⾏为理论解析
2019-09-01
摘要:本⽂论述了奥斯丁(austin)的⾔语⾏为理论的产⽣、理论框架和发展,同时也阐述了赛尔(searle)的间接⾔语⾏为理论、格莱斯(trice)的合作原则以及leech的礼貌原则,并举例说明了作者对⾔语⾏为理论的理解。
关键词:⾔语⾏为理论;间接⾔语⾏为;合作原则;礼貌原则
1、⾔语⾏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语⾔学家索绪尔就把⼈类语⾔区分为“语⾔”(langue)和“⾔语”( parole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学家乔姆斯基⼜进⼀步把⼈类语⾔区分为“语⾔能⼒”(competence)和“语⾔运⽤”(performance)。⼆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类的语⾔活动涉及语⾔的体系和语⾔的使⽤两个⽅⾯。但真正对语⾔使⽤进⾏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度、提出⾔语⾏为理论的是⽜津⼤学哲学家j. l austino austin。其关于⾔语理论的观点是1955年在哈佛⼤学讲座时提出来的。此后他在195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书。书中不仅探讨了语⾔的使⽤问题,⽽且系统、具体地对为何说话本⾝就是⼀种⾏为这⼀观点进⾏了详细论述。美国哲学家searle进⼀步发展了这⼀理论。
⾔语⾏为理论认为语⾔是传达信息的⼿段,⼈们是在以⾔⾏事,⼀切语⾔交流都包括⾔语⾏为。语⾔是⼈类交际的⼿段,但⼈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或者这些符号、词、句⼦的标型,⽽是完成⼀定的⾏为,⽐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为可以通过同⼀种⾔语来表达,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语得以实现。⾔语⾏为理论强调说话⼈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不是语⾔本⾝的意思;对于⼀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的使⽤以及⾔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书中,austin开始明确地把话语分成述谓句或指陈性的语句以及施为句或有施事能⼒的语句。他指出述谓句的功能在于断⾔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是有真假之分的句⼦(true or false)(如例1);施为句则是实施⼀种⾏为的话语(如例2),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却具有实施某些⾏为的功能,对它们不⽤“真假”来衡量,⽽是
⽤“适宜性条件”(felicitous)或“⾮适宜性条件”( infelicitous ) ,“诚实”(sincere)或“不诚实”(insincere),“真实”( authentic)或“不真
实”(inauthentic),“使⽤得当”(invoked)或“使⽤不得当”( misinvoked)来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语⾏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计”;施权类(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阐述类(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态类(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谢”、“抱怨”等。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把施为句进⼀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在此基础上searle⼜进⼀步把施为句分为以下新五类:指令类(directives),如“请求”、“命令”、“要求”;宣告类(declarations ),如“宣布战争开始”、“声明证件作废”;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断⾔类(assertives),其施为意图是对话语表达的命题的真假做出判断;表达类(expressives),如“道歉”、“吹⽜”、“感谢”等。
austin还提出了⾔语⾏为三分说。他认为⼈类在说任何⼀句话时都同时完成三种⾏为:⾔内⾏为、⾔外⾏为、⾔后⾏为。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为(或说话⾏为)即以⾔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语现⾏动(或施事⾏为)即以⾔⾏事(the illocutionary act)、⾔后⾏为(或取效⾏为)即以⾔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换句话说,⾔内⾏为包含意思,它能产⽣可理解的话语;⾔外⾏为体现⼀种语⼒,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后⾏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产⽣影响。在描述⼀种危险情况时(⾔内⾏为locutuinary act ),说话⼈可能会⽤⼀种警告的语调(⾔外⾏为illocutionary act),听话⼈可能会因此⽽吓得跳起来(⾔后⾏为per-locutionary act)。⽽searle修正了austin 关于⾔语
⾏为三分说,他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a、说话本⾝构成的话语⾏为(utterance act) ; b、指称和述谓,也就是命题⾏为(propositional act);c、以⾔⾏事或施为性⾔语⾏为。
2、间接⾔语⾏为理论
任何⼀种理论的产⽣都会对后⼈产⽣影响、给后⼈带来启⽰。searle不仅在austin⾔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施为句的新五类和新的⾔语⾏为三分说,他还提出了间接⾔语⾏为理论。⼀个⼈通过⼀个话段直接实现其传递信息的⽬的,就是直接的⾔语⾏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说话⼈传达给听话⼈的信息就是该话段的字⾯意思。如果我们的话语形式不直接实现传递信息的⽬的,⽽是通过这样的话段表达了该话语形式之外的意思时,我们⾔语⾏为就是间接⾔语⾏为,如:1 feel cold。说话⼈传达给听话⼈的信息不仅仅是“我冷”,还有可能是让对⽅关上门、让对⽅递给他⼀件⾐服等等。
searle把间接⾔语⾏为分为两⼤类即:隐含的⾔外⾏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间接的⾔外⾏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 隐含的⾔外⾏为有三种类型,表现在逻辑层⾯和语⾔结构⽅⾯:陈述(statements ),说话⼈说出⼀个命题;疑问(interrogati ves ),说话⼈对听话⼈提出问题(说话⼈给听话⼈选择不采取该⾏动的机会);祈使(imperatives),说话⼈建议听话⼈采取⼀个⾏动
(说话⼈不给听话⼈选择不采取该⾏动的机会)。间接的⾔外⾏为有两⼤类(通过间接施为句来表达)即:⼈际⾏为和宣布⾏为。⼈际⾏为包括陈述类⾏为、预测类⾏为、表意类⾏为、指令类⾏为和授权类⾏为;
宣布类⾏为包括致效⾏为和表致⾏为。
在语⾔交际中,间接⾔语⾏为⽐⽐皆是。我们常常会碰到⼀些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况。有时候说话⼈的话段字⾯意思(literal meaning)与说话⼈要表达的意思即⾔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异。如:can you open the door?从字⾯意思来看这是⼀个问句,说话⼈是在询问听话⼈有没有开门的能⼒,实际上其⾔外之意是⼀种请求,是请求对⽅把门打开。它是通过提问的⽅式发出了⼀种请求,这类句⼦⽐较简单。还有⼀类句⼦的情况就⽐较复杂了,如:i am hungry。说话⼈可能就是在简单的陈述他饿了这样⼀个事实;可能是告诉听话⼈他饿了,不想继续⼯作了;也可能是希望听话⼈能请他吃饭。总之,对于这样的⾔语⾏为的理解,需要听话⼈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的语⽓、双⽅的共识、语⽤推理等才能够判断,这就涉及到间接⾔语⾏为的真值问题。不同类型的⾔语⾏为有不同的真值:命题句是关于所谈论的事件中那些需要进⼀步分析的事实,其真值在于听话⼈需判断该命题是否陈述了⼀个事实;预测句实现的可能性是要根据事实来判断的;听话⼈对承诺语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他对说话⼈履⾏诺⾔诚意的判断;对问候、道歉、祝贺、感谢等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说话⼈的话语当时是否得到认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听话⼈判断说话⼈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让听话⼈按照说话⼈的意图去做。如果听话⼈认为命令句⾔语⾏为的发出者没有那样的权威,可以选择不照他的话去做。
3、合作原则
上⽂中已经提到⼈类的语⾔是传达信息的⼿段,但往往⽐较复杂。⼀句话说出来,说话者通常不仅仅是要表达这句话的字⾯意思,⽽是有他⾃⼰的弦外之⾳(⾔外之意)。如果会话的双⽅不理解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对对⽅的⾔外之意虽然理解了,但故意装作不懂,会话就很难成功地进⾏。为了实现交际成功的愿望,⼈们必须要遵守诸如真实、充分、关联、清楚等原则和准则,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来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
出合作原则有四个准则(maxims) ; (1)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说⾃知识虚假的话;b.不要说缺乏⾜够证据的话;(3)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关联;(4)⽅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隐晦;b避免歧义;c、简练;d、井井有条。
根据合作原则,⼈们在会话时都应该遵守以上四个准则。但实际上⼈们在⽇常会话中会违反某个准则,⽽对话仍可以继续进⾏。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这句话虽然违反了质量准则,但会话双⽅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的妻⼦。
4、礼貌原则
grice的合作原则解释了话语的字⾯意义和它的实际意义的关系、⼈们的“⾔外之意”是如何产⽣(由于违反了合作原则)以及如何解释“⾔外之意”,但它没有说明⼈们为什么会违返合作原则。因此,1983年lee
ch在此基础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则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但后来他发现实际上礼貌原则⽐合作原则更具约束⼒,因此两者成了并存的关系)。这⼀原则解释了⼈们在交际中为什么会违反(有时甚⾄是有意违反)合作原则,那就是为了“⾯⼦”。有时候⼈们为了礼貌的缘故有意违反合作原则,以便含蓄地表达⾃⼰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话显然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但他完全是出于礼貌才避免说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实际上任何⼈都可以理解b的⾔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不仅包含有6项准则:得体准则(tact maxim )、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且还包含三种不同类型的区分礼貌程度的语⽤等级(pragmatic scales):损益程度等级(the cost benefit scale)、选择程度等级(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间接程度等级(the indirectness scale )。
assertive什么意思礼貌原则的6项准则表明,⼈们要想使⽤得体的语⾔进⾏交际,就要遵守这6项准则。⽽三种礼貌程度的等级则让⼈们明⽩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使⽤不同的礼貌程度等级。下⾯7个例⼦中的礼貌等级依次递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7) would you mind answering the phone?
⾔语⾏为理论与其他理论⼀样也存在它的不⾜之处,例如searle把隐含性的⾔外⾏为划分为陈述( statements )、疑问
(interrogatives)、祈使(imperatives)等三种类型。实际上这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不是在同⼀个层⾯上的,陈述是在逻辑层⾯上的概念,⽽疑问和祈使则是在语⾔结构层⾯上的概念。这就为语⾔学家的研究带来了⼀定程度的不便,也为当今的语⾔学家们提供了进⼀步研究的突破⼝。我们期待着⾔语⾏为理论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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