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A pril2012 第8期总第258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8T o tal N o.258
政府规制的比较优势与作用范围分析
任 晔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存在重视宏观调控而轻视政府规制,甚至将二者混淆的现象,从政府规制的产生、与宏观调控的比较和广泛涉及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等三个方面,揭示了当前加强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政府规制;宏观调控;规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08—0007—0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通过管理经济来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政府的经济管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同时展开:一是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节和控制,管理宏观经济;二是政府规制,规范市场微观经济行为。
政府规制是宏观调控所无法替代的政府用以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规制,针对不同的规制对象,应用不同的规制方法,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抑制“市场失灵”带来的消极影响。
1 政府规制的产生及其要义
1.1 政府规制的产生
政府规制是伴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逐步深入而产生的。西方早期的市场经济运行尽管也需要国家发挥作用,但无论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还是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都被限定在极小的范围内,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调配作用被寄予厚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逐步发展和日益复杂化,“市场失灵”现象显现并日渐突出: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竞争引起的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导致了垄断,继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在具有显著规模效益的产业中,资本的自由进入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其规模效益;在市场交换中,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或者致使直接交易方承受意外损失;很多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社会性问题日益严重,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自行解决。
正如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善几乎是常态,市场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大量“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给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空间。斯蒂格利茨指出,“政府的显著特征——
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具体而言,一是征税权,如通过对生产环节的税收政策变化来影响消费;二是禁止权,即政府能够禁止某些活动,如禁止某些企业进入某一市场;三是处罚权,即现行法律制度对有效合同的范围,尤其是对违约合同的处罚做出规定;四是节约交易成本,包括节约组织成本,降低搭便车问题、不对称信息和逆向选择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政府在具有如此得天独厚优势的情况下,纠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成为必然的选择。于是,政府逐渐承担起纠正“市场失灵”的重任,政府规制应需而生。
1.2 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规制的理解
政府规制(g overnment reg ulat ion),简称规制(regulat io n),概念源于西方,也有学者将之译为“管制”。但在汉语中,“规”更多地含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予以规范之意,正如朱绍文在翻译日本学者植草益所著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一书的译后记中对“规制”一词所做的解释,认为reg ulat ion或regulat o-ry const raint的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如将之译为“管制”、“管理”、“规定”、“调控”等都不符合原意。故“规制”的译法在近些年得到广泛认可。
对政府规制的定义,西方经济学家及我国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形成诸多见解。斯蒂格勒认为,作为一项规则,政府规制是通过国家强制权的运用,应利益集团实现其利益的要求而设计和实施的。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
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植草益对“规制”概念理解的比较宽泛,认为规制包括“私人规制”(即由私人进行的规制)和“公的规制”,后者是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进行的对私人以及经济主体行为的规制。具体包括三种形式:司法(法院)机关依据民法、刑法等进行的规制;行政机关(内阁、行政部门以及地方公共团体)依据反垄断法、事业法、其他产业法、劳动法等进行的规制;立法机关(国会及地方议会)对行政机关、公企业行为(预算的执行等)的规制。
我国学者余晖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的许多行政机构,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以法律为根据,以大量颁布法律、规章、命令及裁决为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不完全是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王俊豪将之视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王健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中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确立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1.3 政府规制的要义
国内外学者对规制主体、客体、目的、依据和手段的认识和分析各有侧重,总的来看,“政府规制”所含要义可归纳为三点: 政府规制的主体,即规制者是政府行政机构; 政府规制的客体,即被规制者是
const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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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