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90
主编部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90设计网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目次
第一章
1.0.1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厂区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
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 防火间距
3.2.1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2.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3.2.3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3.2.5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3.2.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 消防设施
3.3.1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3.3.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3.3.3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四章 厂房、泵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4.1.2 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4.1.3 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 安全疏散
4.2.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4.2.2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4.2.3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2.4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4.2.5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4.2.6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4.2.7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4.2.8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0。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
4.2.9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第三节 消防设施
4.3.1 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4.3.2 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4.3.3 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屋外电气设备
5.0.1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110kV                    8m
220~330kV            10m
500kV                        12m
5.0.2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0.3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5.0.4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5.0.5 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5.0.6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5.0.7 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5.0.8 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