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返回原告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按LPR上浮50%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日9时00分,被告(昵称XX)通过第三人手机App添加原告为好友(原告号XX,
绑定手机XX,昵称XX),同时原告的一个客户王五(昵称XX)为进行交易也在中添加原告为好友,原告同时通过了被告和XX的好友申请。原告在和XX达成买卖协议后,准备通过转账8000元付款给XX,因XX和被告是原告同时通过的好友,在上排列在一起。原告误将8000元转账给被告,原告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第三人,要求撤回或冻结该笔转账款,但第三人回复无法撤回,只能等被告拒收款项。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转账款,但被告拒不归还,于当日10时确认收款,随后在好友上拉黑了原告。原告为起诉被告,多次向第三人要求出具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及转账记录,第三人不予配合。
原告认为,原告因误操作通过转账给被告,被告拒不返还,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并且在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转账。但第三人不顾原告撤销转账要求,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具有过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代码转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