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吗?
⽬前,专利特别是实⽤新型专利审查越来越慢,审查意见越来越多,驳回率也越来越⾼。新的形势下,对专利撰写、专利申请,特别是实⽤新型专利提出了更⾼的要求。同时,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也提⾼了标准。
专利审查意见的期限问题:
对于发明专利⽽⾔,以发⽂收到⽇计算,有4个⽉;对于发明专利、补正通知书以及实⽤新型审查意见⽽⾔,以发⽂收到⽇计算,是2个⽉。⽽收到⽇,是指发⽂⽇延后15天开始计算。
专利审查意见的修改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件进⾏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部分第⼋章5.2.1.3对此进⾏了详细规定:如果修改的⽅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本⼀般不予接受。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的修改,因⽽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 主动增加新的独⽴权利要求,该独⽴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审查指南还规定了申请⼈提交的修改⽂本属于不予接受的情况时的处理⽅式: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本的理由,要求申请⼈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修改⽂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为⽌,申请⼈所提交的修改⽂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提交的东西不能更改专利审查意见常见的三种结论:
(1)否定性意见:(基本是判了死刑)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独⽴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他任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即使申请⼈对权利要求进⾏重新组合,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作进⼀步的限定,本申请也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申请⼈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表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充分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
(2)不定性意见:(通过答复且授权希望很⼤)
(2)不定性意见:(通过答复且授权希望很⼤)
申请⼈应当在本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本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进⾏答复,必要时应修改专利申
请⽂件,否则本申请将难以获得批准。申请⼈对申请⽂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肯定性意见:(⼤多是形式缺陷,授权已经路上啦)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按照⽬前的⽂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按照本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件进⾏修改,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则本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对申请⽂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最好能更合理地撰写权利要求,不将发明点遗漏在说明书中,以便审查员⾼效地检索、审查并避免审查程序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哦~
知识产权的事,壹川鸣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