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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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里暴力是家里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势来教育孩子。3岁男童
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
冉荣:他有这种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有可能就是说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
长打孩子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
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是没有能力来自我保护的,谁可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文能力,这样可怜的孩子,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是能够最早能破解这个难题的。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毕竟和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里面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这些青少年组织,这些部门如果是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最少时间里面,把他们的资源能够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了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童年,本是最美好无忧的日子,但一些罪恶的发生却给一些孩子的童年带来了阴霾和伤害。近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
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依然堪忧。该如何去保护儿童使其远离魔爪呢?家长,学校乃至社会该有什么样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如何减少甚至杜绝那些性侵的事件发生?
一、15起儿童性侵案件触目惊心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了多起校园性侵女童案件,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涉案侵害人为15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为1人,其中8人为教师,4人为亲戚朋友,3人为陌生人。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儿童的性侵案件多为“熟人犯罪”,其中男老师居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男童受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加。同性恋成年男人会利用男童对性认识的不足,通常采用欺骗或是威胁的手段对男童实施猥亵,男童也会觉得不好,但出于害怕或是无知没有拒绝,导致男童成为性侵事件的受害者。
二、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
“我从律师的角关注儿童性侵问题,更注意立法的改善和加大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执法,譬
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制定禁止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等等。”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钊律师说。
借鉴域外经验,不仅是针对儿童,更重要的是针对成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英国规定,教职员工不得和儿童独处居室,医生发现儿童性器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通知警方调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三、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
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孔维钊律师表示。另外,受害人所受到的二次伤害还来自于家庭、学校等各个环节,这包括:一被害人家庭、亲属因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实施的责备、责骂
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自责感,并使她们由被害人转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由此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二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三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会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被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
这种加诸于孩子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其正常生活。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
责编:朱宏利
【篇三: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案例1
吕xx交、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xx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进入省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xx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作案后,又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
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xx交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xx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
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xx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