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条 “可接令人”在值班期间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7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8条 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和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回令。
第29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33条 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应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并对汇报情况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
第36条 运行单位原则上应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令人在主控室(集控室)内。
第39条 有下列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参数、控制模式
3.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未经调度许可,擅自在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上进行工作
5.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未经调度许可,在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上开展工作并造成后果。
8.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第47条 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的执行
1.发电厂、供电用户必须按照日发、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网间联络线功率必须按照日调度计划控制,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当出现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影响计划的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2)电厂发生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 小时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3.当主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及时通知方式安排人员:
1) 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 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5) 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6) 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49条 当预计入库流量有较大变化时,并入电网运行的水电厂应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以便及时调整负荷。
第50条 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汇报要求1.水电厂每日9 时前向省调报当日8 时大坝上、下游水位、8时入库流量、8 时泄流量,前一日的入库流量、发电流量、泄流量、出库流量、流域平均降雨量、弃水损失电量,预计后一日平均入库流量、电站可调出力及发电曲线建议。水工在建的并网水电厂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的蓄水方案,加报每日水库允许的最高蓄水
位。
第55条 电网设备的检修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调管设备检修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
排,涉及上、下级调度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
第57条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周期应符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的相关规定,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63条 设备检修必须提前向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办理检修申请手续。
第64条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负责填报检修申请并协调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所涉及的通信公司完成提交调度机构前的填报环节。
第65条 检修申请管理流程中涉及的各单位或部门应确保正确填写和批复,并对所填写和批复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66条 检修申请填报人只能由经调度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电厂的填报人由管辖调度机构负责培训考核,供电局的填报人由地调负责培训考核。
第67条 省调管辖和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要求至少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上报检修申请单,省调应在开工前1 个工作日17:00 以前批复申请。
第68条 对电网运行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的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工作,检修申请单位至少在开工前5 个工作日将检修申请和相关方案(包括检修、施工、试验等方案)上报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应在开工前2 个工作日答复,在开工前1 个工作日批复申请。
第72条 口头申请:
1.遇设备突发异常或故障,需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的,可先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向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是否补办书面申请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及现场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
2.在向调度机构申请的设备状态、停电范围、检修完工时间不超过原有申请范围的条件下,事前不可预见且当天能完工的工作可向当值调度员口头申请,当值调度员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3.省调管辖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在1 天内可完工的直接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口头申请。
第75条 设备检修及配合停电工作结束后,值班调度员须向相关单位核实所有工作均已全部结束,设备具备运行条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76条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办理延期申请,原则上应在设备检修申请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延期申请。检修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结束日期当天24:00 的,由该检修申请停复电联系人提前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检修申请延期时间超过原批准结束日的,由该检修申请填报单位提前按原申请申报流程提出申请,由调度机构方式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在工期过半后才申请延期的,按非计划检修统计。
第77条 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3.发电设备检修工期的计算自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开始,
至设备恢复备用为止。
第101条 南方电网频率调整由总调统一指挥,频率标准为50Hz,正常运行偏差不得超过±0.2Hz。当局部电网孤网运行容量小于3000MW 时,正常运行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5Hz。
37度
第108条 各发电厂、变电站在发现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或越限时,要主动汇报值班调度员,并按本规程中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1条 发电厂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并按给定的电压曲线控制母线运行电压在曲线范围内。
1.高峰负荷时,按发电机P-Q 曲线规定的限额,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逼近上限运行。
2.低谷负荷时,按发电机允许的最高功率因数,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直至进相运行,使母线电压逼近下限运行。
3.当母线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值,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恢复至电压曲线允许范围,若经调整仍超出规定值,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4.发电机的自动电压调整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如需停用,应得到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125条 机网协调管理
3.发电厂机组涉及与电网频率、电压有关的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及控制策略须报相应调度机构审核。
第126条 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
1.发电机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一次调频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参数
定值和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2.发电机励磁调节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一次调频的投入、退出应得到相应调度机构的批准,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传送至相应调度机构。上述装置异常或故障,值班运行人员可按现场运行规程将其退出,但退出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调度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机组励磁系统的有关性能指标提出具体要求。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5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的励磁系统,以及根据电网稳定计算后确定的其他机组,应进行性能试验、励磁模型及参数实测试验、PSS 整定试验,电厂应组织并按期完成试验,并向调度机构报送测试、试验报告。对于需要投入PSS的机组,调度机构根据机组PSS 参数整定试验结果,下达参数整定值。
4.并入云南电网的机组均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性能指标与参数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投入运行。
5.电厂在接到调度机构下达的定值通知单后,应按要求完成有关参数和定值的整定,并回执。未经调度机构批准前,电厂不得更改机组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一次调频中的参数。
6.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励磁模型及参数实测、PSS 整定、一次调频等试验,应在相关设备更换及改造首次并网后进行,新建机组应在进入满负荷试运前完成,并上报相应调度机构审查。
第129条 各电厂、变电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具体相关要求如下:
1.省调直调的220kV 及以上电厂、变电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由省调确定,110kV 及以下电厂、变电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由地调确定。
第131条 继电保护现场工作各相关人员职责:
1.厂(站)继电保护专业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工作的安全性负责,根据现场二次回路工作内容提出检修申请,申请中明确保护功能投退、调整要求及影响范围。
2.厂(站)运行人员:对现场继电保护操作处理的正确性负责,按现场二次回路工作内容填写操作票,对现场操作中的继电保护问题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按流程进行汇报。
第132条 继电保护现场工作操作管理规定
1.现场进行继电保护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检修申请、现场工作票及二次措施单等。现场工作必须得到调度员许可方能进行保护投退、切换等具体操作。
2.保护功能和保护通道的投退、切换操作,值班调度员只负责提出保护功能、保护通道投退或切换的功能要求,具体操作由现场人员按现场运行规程执行,并对其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第139条 电厂自行整定的保护定值应满足调度机构的定值配合要求,机变保护中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发变组零序电流、低压过流保护等后备保护及涉网保护整定必须满足系统保护定值的配合关系和要求,报接入电网所属的调度机构核准后执行,其它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定值提交管辖的调度机构备案。
第140条 电厂管辖设备的保护定值应定期校核,以确保适应电网发展情况。电厂每年应向电网了解电网变化情况,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等值综合阻抗按要求对电厂整定的保护进行校核,并将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调度机构,同时将相关保护定值报调度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