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结构设计规定(通用版)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城市综合管廊结构设计规定如下:
1、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2、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3、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
4、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6、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
2mm,且不得贯通。
7、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
8、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9、对埋设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
10、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05。
11、3d综合版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