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幼儿园)管理制度,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园)合作,优化育人环境,规范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将学校(幼儿园)建设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幼儿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家长为学校(幼儿园)在读学生(幼儿)的监护人。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名称: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于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家长依法参与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积极配合实施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措施和管理活动,构建学校(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设立的不具
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其成员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及组织形式
第六条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家长的权利:
1、选举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2、被选举为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3、对家长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建议和控告的权利;
4、罢免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5、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家长的义务: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义务;
2、依法提出意见、建议的义务;
3、配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义务;
4、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幼儿园)提高学生(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义务;
5、及时了解自己孩子在校(园)情况及思想状态,并与老师保持良好沟通的义务。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对学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对学校(幼儿园)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幼儿园)改进工作的权利;
3、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的权利;
4、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园)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的权利;
5、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的权利。
(二)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对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的义务;
2、向家长通报学校(幼儿园)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3、向学校(幼儿园)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幼儿园)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幼儿园)和家庭的相互理解的义务。
第八条选举与任期
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学校(幼儿园)家长大会或者家长代表大会从在校学生(幼儿)家长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家长大会或者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家长大会或者家长代表大会的,应提前15日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位家长,过半数家长或者家长代表出席才可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家长委员会的章程和相关制度;
(二)听取学校(幼儿园)工作报告,就学校(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重大工作;
(四)选举及罢免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委员。
家长大会或者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条第(一)、(三)项的,应由出席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其他事宜的,应由出席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家长委员会从委员中进行选举,家长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按得票数高的当选。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37名家长联名要女孩转学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罢免或增加委员,可连选连任。因毕业、转学等离校(园)的学生(幼儿)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丧失;主任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园)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家长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暂时代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新任主任当选的第一次会议应于当选后三十日内召开,并邀请校(园)长及教师代表列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召集并负责,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并配合学校(幼儿园)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学校(幼儿园)管理。听取学校(幼儿园)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幼儿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为学校(幼儿园)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与学校(幼儿园)共同做好德育工作。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幼儿)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幼儿园)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幼儿)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幼儿)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
(三)协助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幼儿园)校(园)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幼儿园)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幼儿)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幼儿园)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四)协助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幼儿园)提高学生(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幼儿园)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幼儿)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