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37名家长联名要女孩转学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为在校学生家长,要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对教育问题有见解、有时间和精力保证。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和委员13名。
第六条 学校每个班级均应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3—5名家长代表,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各班家委会成员在级部主任主持下选举产生级部家委会,成员由10—12人;级部家委会成员在学工部组织下通过竞选答辩、考察评审等方式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17人。同时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等人选。
学校在学生开学后两周内,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参加班级家委会、级部家委会和学校家委会的竞选。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为学校或该班级创造机会,让学生走出学校,到社会的大课堂学习更多的知识。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
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有权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要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学校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五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 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部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