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论阶段练习三 
一、判断题
1.票据伪造人若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2.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也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                  (    )
3.承兑提示也是票据行为的一种。    (  )
4.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5.合法的票据更改,以更改后的记载内容代替更改前的记载内容,从而产生票据法律效力。 ( )
6.持票人丧失票据后,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能够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防止损失的发生。( )
7.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准许签发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汇票。( )
8.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适用民法的2年诉讼时效。( )
10.只要汇票的背书为连续的,持票人无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权利。3 证书(  )
二、单项选择题
1.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适用(    )法律。
A. 出票地    B. 其本国  C. 行为地    D. 付款
2.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3.以下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票据权利是以直接实现票据金额为目的权利。
B.票据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C.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
D.票据权利为期待性权利。
4.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5.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6.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可能作为付款地的是( )
A.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B.付款人的住所 
C.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D.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哪些(    )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B.木票的墓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 本票可以承兑
D.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未付款地
2.下列哪些情形中,票据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A. 汇票承兑人死亡    B.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C. 汇票被拒绝承兑    D. 支票被拒绝付款
3.票据的功能包括( )
A.支付、汇兑功能  B.信用功能
C.结算功能  D.融资功能
4.我国票据法直接规定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A.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B.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C.票据原本的复本的发行、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D.票据原本的誊本的发行、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5.属于固有的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付
6.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付款人破产B、支票被拒绝付款C、汇票被拒绝承兑D、付款人死亡
7.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哪些?(    )
A. 票据种类的文句    B.无条件付款的文句 C. 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8.以下关于支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A.支票为委托证券及支付证券
B.支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C. 支票有拒绝付款证书和拒绝见票证书
D.支票比本票时效期间为长
9.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 出票人  B.背书人 C. 保证人    D.付款人 E.收款人
四、问答题
1、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3、票据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4、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5、票据权利取得的依据。
6、票据的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
7、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
8、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9、票据伪造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0、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11、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及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12、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法。
13、空白票据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14、票据抗辩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后果。
15、票据抗辩的限制及例外。
16、票据抗辩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区别。
17、汇票的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18、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与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区别。
19、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20、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一)
  [案例]  200032日,某麻纺制造厂与某设备厂签订了购买设备合同,价款共计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麻纺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款项的二分之一,剩余的货款用远期汇票支付。33日,麻纺厂向设备厂出具了一张付款人为某工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该设备厂,金额为 250万元,付款期为出票后3个月。为防止所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麻纺厂出票时还在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同年320日设备厂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材厂。同年 6 5日,钢材厂持票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66日,钢材厂持票要求出票人麻纺厂偿付票据款项,麻纺厂也以该汇票已由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同年615日钢材厂以汇票承兑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票据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
1998 12 14日,新华实业公司与新时代高科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新时代高科公司许可新华实业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同年1215日,新华实业公司签发了一张远期汇票,票载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某商
业银行支行处,收款人为新时代高科公司。
    19991 8 日,新时代高科公司为购买试验材料将该票据转让给恒通公司,但票据上没有作任何背书记载。1999220日,恒通公司持该票据请求付款银行对该汇票承兑付款,付款银行认为持票人不是票据的被背书人,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恒通公司遂向其前手新时代高科公司追索,新时代高科公司认为票据已经转让给恒通公司,自己并没有收到任何额外利益,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1999225 日,恒通公司将汇票付款银行、出票人新华实业公司以及新时代高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票据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案例
长龙药材批发中心因供货给新华医药公司,自行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汇票,记载收款人为长龙药材批发中心,付款期限为5个月,付款人新华医药公司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来,长龙药材批发中心为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经营劳保用品的红叶劳保商店。在该汇票到期日前,红叶劳保商店因资金短缺向某商业银行中请贴现。该商业
银行认为对汇票承兑人的实力不了解,不接受贴现申请,但同意接受红叶劳保商店以该汇票作质押贷款22万元。双方商定后,即办理了汇票质押手续,并在票据上作了质押背书记载。红叶劳保商店银行贷款到期之时正是质押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后因红叶劳保商店到期无款还贷,质押银行便持票向承兑人新华医药公司提示付款,新华医药公司认为该票据经由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其背书已经不连续,故拒绝付款。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案例>
甲商场为出票人,因购销合同而签发了一张支票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付以往合同欠款。丙公司持支票请求支票付款行付款,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退票。丙公司向甲商场请求支付票款,甲商场以乙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遂以甲商场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案例〉
甲为出票人.因购销合同而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乙交付货物后持汇票请求承兑.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退票。之后,甲因乙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而起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乙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悉该诉讼的丙。丙持票向甲请求偿付票款,甲拒绝。丙遂以甲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二、单选题
1
2
3
4
5
6
C
A
C
A
D
D
三、多选题
1
2
3
4
5
6
7
8
9
ACD
ABCD
ABCD
ABCD
ABC
BCD
ABC
BCD
ADE
四、思考题
1、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加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引起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关系是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它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
上。(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3、票据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在代理成立的形式要件上,票据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票据代理必须充分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方能成立,具体指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等。一般的民事代理无上述要求。
票据法的显名主义。具体要求是: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行为……票据
法原则上也不应承认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亦应适用上述弹性原则,但基于票据的文义性、流通性等特点,票据上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不获本人承认的情况下,仅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无效,对第三人应该承认其效力,但对恶意的票据取得人,本人可以主张抗辩。关于票据的表见代理。我国票据法中并无票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所以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不能简单地套用在票据的表见代理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