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书样本
篇一: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XX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
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XX年3月20日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3 证书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