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篇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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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骨折诊断证明书怎么写】
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
医院  篇二: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3 证书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三:出院诊断证明书  门诊号:
清 华 大 学 玉 泉 医 院
出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住院号:  姓名: 性别:  男年龄:16岁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2008-12-22住院天数:21天 出院诊断:儿童广泛发育障碍-孤独
伴攻击行为
出院建议:1. 注意休息,适宜活动,避免过度劳累等。
2.定期复查,精神内科门诊药物配合。
3.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丙戊酸钠500mg bid(自备), 坚持规律用药,服用丙戊酸钠期
间根据情况监测肝肾功能和血常规,必要时查血药浓度。医师签名:
门诊号:
清 华 大 学 玉 泉 医 院
出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住院号:  姓名: 性别:  男年龄:16岁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2008-12-22住院天数:21天 出院诊断:儿童广泛发育障碍-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