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公布日期】2016.12.20
【字 号】津教委〔2016〕62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我委对《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和《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2.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附件1
 
天津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