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
动态调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函[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硕士学位授权点,包括:
1.一级学科硕士点;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是指学校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点,包括以下两种调整方式:
1.学校主动撤销一级学科硕士点,等额自主增列其他一级学科硕士点、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学校主动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等额自主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应遵循“服务需求、质量优先、坚持标准、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主动撤销
第五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预警管理
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主动撤销实行预警管理机制,学校某一硕士学位授权点出现下列四种预警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时,将该硕士学位授权点列为“预警学位点”:
1.招生与就业。录取研究生中第一志愿考生所占比例连续两年均排名末位(按照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别排名);或毕业研究生一次就业率连续两年均排名末位(按照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别排名)。
2.科研项目与经费。本学位授权点的导师队伍,连续两年无新立项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仅针对学术学位授权点);或本学位授权点的导师队伍,人均科研经费连续两年均排名末位(指计入学校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并按照理工农医类学科和人文社科类学科分别排名)。
3.学位论文质量。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年度抽检结果,一次抽检中“存在问题论文”比例最高或“存在问题论文”篇数最多;或连续两次抽检中均出现“存在问题论文”。
4.硕士点评估。在硕士点合格评估或专项评估中,被上级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或在硕士点校内自我评估中,被外单位同行专家建议为“不合格”等次的。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主动撤销程序
1.研究生工作部(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学位授权点预警有关统计数据,并通报到各学院。
2.研究生工作部(处)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公布当年度的“预警学位点”名单。
3.“预警学位点”所属学院提交是否撤销该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申请不予撤销“预警学位点”的学院,以“陈述-答辩”方式汇报理由依据和整改计划,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2/3的与会委员同意继续保留该学位授权点的,暂不撤销但维持预警状态,否则将列为学校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学位授权点的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未列入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预警学位点”,学校视具体情况实施削减招生指标等处罚措施,有关学院应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自主增列
第八条学校拟自主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自主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论证。拟申请自主增列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经充分论证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报送申报表格及有关支撑材料。
2.专家评议。聘请同行专家5-7名(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1/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等,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意见并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申报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增列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学校拟自主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
4.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自主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学校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工作同时进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在合格评估中被上级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学位授权点,主动撤销后将纳入省级统筹增列,不能作为学校拟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指标数。
第十二条学校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经不少于15天的公示后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校内其他相近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该学位授权点的导师可申请到校内其他相近学位授权点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复核。学校自主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照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独立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含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交叉学科硕士点)等未被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实施范围的学位授权点,如被列为“预警学位点”,学校视具体情况实施削减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等处罚措施,有关学院应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2月-5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XXXX大学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