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大 学 文 件
                  深大〔2014〕135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77
 
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4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招生、考核等工作,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应淡化身份象征和资格意识,强化招生条件审核和岗位责任意识;应有利于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应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操作程序应坚持简便有效,公平公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水平,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应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是在深圳大学独立招收、指导和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必要条件,不与校内其他待遇挂钩。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应坚持条件适当放宽、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具有深圳大学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的教师。
(二)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三)受聘我校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提
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四)受聘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或特约教授的校外人员。
(五)依据与深圳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参与我校硕士生合作培养的校外人员。
第三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七条  招生条件审核旨在以适度竞争激发导师队伍活力,促进导师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除院士、授权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校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学校3+1人才工程入选者、上年度和本年度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外,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者申请下年度硕士生招生,应通过学校组织的招生条件审核。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以学位授权点定期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为动力,由学校制定基本条件,授权学科点和学院自主审核。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下年度招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科研条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主持有科研项目(包括横向项目,但不含未经批准
的延期项目和校内项目)。人文、艺术类学科申请者如无任何在研科研项目,应提供自己近三年来在学术研究方面活跃程度、成果业绩和研究生培养能力方面的证明,如论文、作品、著作、获奖、专利等。
(二)培养质量条件。截止提出申请时,指导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全部合格。
(三)年龄条件。除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者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不再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其他条件。如未出现研究生教学事故等。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下年度招生前,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发布通知,申请人向学位点提交申请。申请通过网络系统填报,校外导师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位点审核。授权学科学术带头人,综合考虑本授权学科的发展需要、可能招生指标
、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对申请者的招生条件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审核不通过者应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三)研究生院复核并选择性公示。通过学位点招生条件审核的导师名单由所在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院进行复核。通过复核者,列入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研究生院认为必要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对部分学院或学科申请者的材料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导师队伍质量应作为各学院年度招生指标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在上述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单位或本学位点的导师招生细化条件和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点内招生。
第四章  师生互选与关系变更
第十三条  硕士生新生入学后,导师和学生在信息基本对称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师生关系。
第十四条  导师和学生双向互选的基本规则是:
(一)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新招收(指导)的学术学位硕士生人数不超过3名(校外导师不超过1名)。如硕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本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任务,每年新招收(指导)的两类硕士生(不含单证班学生,下同)总数不得超过6名。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自行决定导师招生人数。当所指导的两类在读硕士生总数超过18名(含)时,应暂停参加师生互选、招收(指导)新生。
(二)师生互选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学位点应通过师生见面会、向导师和学生提供双方相关情况等形式促进师生相互了解。参与互选的导师和学生也应主动了解对方情况。
(三)如导师无学生选择,不得违背学生意愿为其强行指定;如学生无导师选择,由学位点负责人协调解决,确保学生有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师生互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互选工作由各学位点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互选结果汇总表应由导师和学生签名确认,最迟在第18周前上报研究生
院。如对互选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由学位点负责协调解决。各学位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师生关系变更的规则与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