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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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 吴景丽 王丹
  作者单位:
 
目次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二、《规定》制定的原则
  三、《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独立性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
  (三)关于代为申请的问题3类人禁止离婚
  (四)关于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问题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人员范围
  (六)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如何处理的问题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离婚等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关系问题
  (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问题,而且逐渐凸显。为此,2021年,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主要开展了以下4项工作:一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进行逐个分析,了解家庭暴力的集中发生领域,总结经验;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书面调研;三是对各地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归纳共性规则;四是邀请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共同开展实地调研。调研中尤其听取了妇联、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广泛充分调研基础上,2022年3月,会同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制定了本《规定》,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规定》制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遵循法律规定本意,确定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尽管司法实践中关于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呼声很高,但为不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依然未将前夫、前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人员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二)注重保护家暴受害人原则。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瓶颈问题是证明标准不明确,签发率偏低。《规定》不仅列举了各种证据形式,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以明确的举证指引,同时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而不是“高度可能性”,从而依法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三)可操作性原则。《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紧贴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裁判依据。对于争议比较大而司法实践中又较少出现的问题未作规定。
 
三、《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规定》共13条,以体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着力扫清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独立性问题
  《规定》第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通过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这主要是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与是否离婚无关。实践中,不少受害人也只是单纯希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诉讼保全也不同,不以后续提起离婚等诉讼为必要。从程序法的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家
事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2016年,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强调了该类案件办理程序的简捷性和经济性,实际上也暗含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
  《规定》第1条进一步确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独立性,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第3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立法例看,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无大的争议。《规定》没有明确列举该两种情形,主要考虑是:1.对于性暴力,一方面可能涉及目前争议较大的婚内问题,另一方面,基于该类行为发生的时空领域的特殊性,证据收集、留存困难,导致事实认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经验;2.对于经济控制,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是以身体和精神暴力为主。从司法实践看,因经济控制原因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小,目前的样本数量无法为制定规则提供实践支撑。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两种形式,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积累实践经验,条件成熟的时候再作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代为申请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除了受到强制、威吓外,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第2条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扩充,将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纳入代为申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