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门法律术语
  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三个根本特征,所以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术语。单义性要求专门法律术语必须名称单⼀,指称意义单⼀,两者完全⼀致以产⽣严格定义。例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homicide(杀⼈者),affray(在公共场所⽃殴罪)等就具备这些特征。这些术语名称和指称意义均单⼀,定义很严格,除defendant有形容词转化外甚⾄⽆词类变化。单义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有效地防⽌误解,即使在较⼩的语境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前⾯提到的He delivered a lengthy apology⼀句中,如果apology为单义就不会发⽣意义⽆法断定现象。上述例⼦表明了单义性的重要性,然⽽许多法律英语术语却不能符合这⼀条件。
  ⼀是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般意义,从⽽形成了的多义,这⼀点前⾯已有论述,在此不多赘述。
  ⼆是由于专门法律术语的定义下得过多⽽在术语本⾝内部形成了多义。例如libel就表⽰两种法律概念,第⼀种就有“诽谤、诽谤罪、⽂字诽谤、书⾯诽谤”四种释义,第⼆种和上⾯概念截然不同,表⽰“原告的诉状”;lexmercatoria据查就有“商法、商事法、习惯商法、商业习惯法、商⼈法律、商⼈习惯法”六种释义。单义性与准确性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专门法律术语在⾃⼰的范围内释义如此不统⼀不仅破坏了单义
性,⽽且还破坏了准确性,结果往往造成理解上的极⼤困难,这不能不说是⼀⼤缺憾。据此,逐步使法律术语释义统⼀、精确、明晰是整理审订术语应加以解决的⾸要问题。专门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概念严格分化表明,这类术语不包含感情⾊彩,⼀般只适⽤于法律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语域中。严肃的法律要⽤严肃的语体,严肃的语体要⽤严谨精密的专门法律术语体现,法律英语语体严肃庄重的特点很⼤程度上取决于此。
  4.借⽤术语
  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内容越来越多,门类的划分也⽇趋细密,⽬前已发展成为⼀个体系庞⼤、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些新的法律分⽀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相关领域内的专门术语⼤量涌⼊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其中许多术语已站稳脚跟,占有⾮常固定的⼀席之地。例如:sadism(待狂)源⾃⼼理学,abortion(堕胎)源⾃医
学,artistic work(艺术作品)源⾃艺术,continental shelf(⼤陆架)源⾃地理学,heredity(遗传)源⾃⽣物学,ratio(⽐率)源⾃数学,incest(罪)源⾃社会学,monogamy(⼀夫⼀妻制)源⾃⼈⼝学,tariff(关税)源⾃经济
defendant学,average(海损)源⾃运输,claims(索赔)源⾃对外贸易,life insurance(⼈寿保险)源⾃保险等等。借⽤术语来源之⼴,数量之⼤是很难估计的。由于观点的不同,究竟哪些术语应真正进⼊法律术语
⾏列是不能绝对化的。但是,随着法律调整内容的扩⼤,在传统公认的借⽤术语基础上,更多的借⽤术语进⼊法律术语是⼀种必然趋势。本节所述四种法律英语专门术语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相互协调的。它们之间有特定的语义联系,构成独特的有规律的术语体系,所以,应该全⾯地看待其鲜明的体系性,切不可将其孤⽴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