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11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926
附件1
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试行)
1、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3、适用范围
    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四、实行时间
201711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附件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8%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8%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8%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8%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8%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8%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含中小学用地
8%
A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8%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8%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8%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8%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8%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8%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8%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8%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8%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8%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8%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8%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8%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8%
A5
医疗卫生用地
郑州网站建设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8%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8%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8%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8%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8%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8%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8%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8%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8%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8%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8%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8%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8%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8%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8%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8%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8%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8%
B29
其他商务服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8%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8%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8%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8%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8%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8%
B4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8%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8%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5%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5%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5%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