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所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
第四章交易、登记与确认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六章清算、结算与交割
第七章业务应急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询价市场管理,规范询价业务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黄金交易所章程》、《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业务是指在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的询价交易业务,或交易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询价交易后,在交易所进行的询价登记,以及其在交易所开展的清算、结算、交割等业务。
第三条交易所询价业务分为以交易双方信用关系为基础的双边信用型询价业务和交易所收取保证金并进行逐日盯市的履约担保型询价业务,又称保证金询价业务。交易所为保证金询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保证金询价业务。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保证金询价业务品种为黄金(Au)、白银(Ag)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六条按照交易类型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七条按照交割地点的不同,交易所挂牌保证金询价合约包括主板合约和国际板合约。
第八条合约参数按照各合约附则执行。
第三章市场参与者
第九条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业务实行准入管理,会员开展相关
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和办理手续按照本细则各保证金询价合约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询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市场。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法人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委托其代理会员进行。
第十一条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当遵守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保证金询价业务申请时,应当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保证金询价业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会员开展自营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在其自营席位下进行。会员开展代理保证金询价业务,应在其代理席位下进行。
第十四条会员开展保证金询价业务必须配备相应的交易员和席位用户。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交易员、席位用户进行相关保证金询价业务权限授权,交易员、席位用户根据系统授权在交易所指定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其所属会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金询价业务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审核批准,能够按规定在保证金询价市场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十六条询价业务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帮助市场参与者达成询价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经纪商实行备案管理。会员可通过交易所指定系统为其自营席位和代理客户选择绑定经交易所备案的经纪商,授
权其提供经纪服务。经纪商在会员和客户的授权下,为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撮合或登记等中介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参与机构参与保证金询价业务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四章交易、登记与确认
第十九条交易双方可通过点击成交或登记确认的方式进行保证金询价交易。各合约支持的交易方式和业务时间,按照具体合约附则执行。
抹茶交易所中国用户还能用吗第二十条登记是指交易相关方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各项要素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执行登记的主体称为登记提交方。登记提交方为交易双方的某一方,或为获得交易双方授权的经纪商。
第二十二条登记提交应由交易双方约定的登记提交方执行,分别或重复提交将被视作提交不同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登记提交过程主要包括:
(一)登记提交方向交易所提交登记所需的各项要素;
(二)交易所对登记要素有效性、完整性检核后,受理登记提交。
第二十四条确认是指保证金询价交易登记提交后,各相关方进行交易后确认的行为。确认包括客户确认
、会员确认、交易所确认三个环节。
(一)客户确认是指对该笔交易要素的确认,即客户确认信息无误。交易双方的某一方登记的交易无需进行本方客户确认。
(二)会员确认是指会员在本方客户确认的基础上,对承接该笔交易清算的确认。会员确认时交易所冻结会员席位保证金。
(三)交易所确认是指交易所在双方会员确认的基础上,交易所对该笔交易进行处理持仓、重新计算处理保证金等。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对保证金询价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异常交易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会员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的情况,适时对保证金水平或算法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席位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对会员席位及客户分别设定限仓。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席位或客户的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报告其资金、头寸、交割意向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存在会员未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会员或客户超仓、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或国际中心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