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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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 设计与制作
第十条 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和文化内涵。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和文化内涵。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制作合格后需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装。
第三章 安装与维护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确保在合适的位置和角度设置,便于人们观看和识别。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要采取防止盗窃、破坏等措施,确保地名标志能够长时间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安装高度应适宜,不得遮挡视线,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等安全。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维修、更换等工作。维护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尖锐物品和酸性、碱性等腐蚀性物品,以免损坏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 制作和安装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对地名标志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地名标志的功能完好,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要求和管理规范,请示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违法、失效、损坏、拆除、擅自更改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尽快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档案,记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监管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地名标志的整体管理和维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地名标志制作、安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地名标志使用单位的引导和管理,提高其对地名标志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制作、安装、维护、管理地名标志时,违反本规定的,地名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并可以责令其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地名标志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地名标志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