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性质、影响与监管分析
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是一种什么关系,虚拟货币会引发通货膨胀吗,国内学者还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共识。但虚拟货币对我国货币供给、金融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立法等对虚拟货币实施有效的监管。
标签:虚拟货币;性质研究;影响分析;监管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购物、游戏等网站,成为一种使用范围有限但影响作用不小的支付工具,对法定货币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关于虚拟货币的性质、地位、影响、风险及其监管等问题引起了金融界、商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1 虚拟货币的性质
虚拟货币的性质主要牵涉到它是不是货币以及它跟电子货币的关系问题,这是分析虚拟货币的影响,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必须首先要弄清楚的基本问题。
关于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的问题,程皓将1997年以来中外文献涉及的各种虚拟货币按照发行主体和流通范围分为广义虚拟货币、狭义虚拟货币和特殊虚拟货币三类,在具体分析了国内最大的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性质后指出,Q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功能,即具有某些真实货币的属性。虽然他没有明确承认Q币这一虚拟货币就是货币,但是从他认为Q币具有真实货币属性来看,他基本是赞同虚拟货币是货币这一看法的。而姜奇平认为,网游虚拟货币只是作为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非一般等价物,它的商品属性大于货币属性,所以不是货币。李乐则明确指出,网络虚拟货币虽带有“币”字,但其本质属性仍为商品,与真实货币或准货币有很大的差别。不过,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基础的扩大和功能的延伸,它在虚拟世界逐步衍生出了类似货币的属性。
至于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关系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有分歧的看法,一种是等同论,另一种是不同论,再一种是从属论或发展论。等同论者认为虚拟货币就是电子货币,如周虹、王鲁滨就说,虚拟货币也就是电子货币,由于其完全数字化特征而被称作虚拟货币。李翀认为电子货币是在磁条、电子线路或互联网中的无形货币,如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络货币等,所以他所分析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电子货币,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孙宝文等在对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术语界定和性质比较之后指出,银行等金融机构
发行的(全局性)电子货币是全社会通行的交易媒介,是真正的货币;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显然,在他们看来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性质上的不同。李滨也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如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都是一种新的支付方式,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网络虚拟货币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和运行机制,将其定性为电子货币的一种是不合适的。不过邹恒却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袁正等也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和《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属于电子货币的范畴。而贾丽平则指出,从广义货币的角度讲,虚拟货币以形式表现出来,是电子货币的延伸和发展。
文化部和商务部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里指出,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
2 虚拟货币的影响
虚拟货币的出现,为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兴奋剂,同时也对传统的货币体系和金融监管产生了冲击。
虚拟货币会引发通货膨胀吗?这是虚拟货币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邹恒认为虚拟货币已经构成现实货币供给量的一部分,由于人民币在现实中有数量限制而虚拟货币却可无限发行并且成本极低,增发虚拟货币即在总体市场上增发了货币,这就有可能导致现实市场的通货膨胀。林琳也认为,随着虚拟货币流通范围和流通速度的不断增大,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的双向流通会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波及现实世界。贾丽平指出,不管有多少人用虚拟货币,只要虚拟货币不能形成与人民币交换的全国市场,人民币不因虚拟货币而增发,就不会出现通货膨胀。但是虚拟货币一旦超出了虚拟世界,在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共同构成货币供给总量时,过量发行虚拟货币就会引起现实中的通货膨胀。而姜奇平却非常肯定地认为,Q币本身出现膨胀或贬值是有可能发生的,但那不会是货币现象而只是商品现象,Q币对应的服务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可能引起Q币相对于这些服务的流动速度的变化,但此时人民币本身的价格水平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只要Q币不能形成与人民币交换的全国统一市场,不能实现对等交换,更主要的是只要人民币不因Q币而增发,就不会出现通货膨胀。于国富认为,那种“网络虚拟币”发行厂商为了追逐商
业利益可能会无限制地推出大量的“网络虚拟币”从而引起现实社会的通货膨胀的说法,是缺乏基本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虚拟币”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它仅是一种提货凭证,不会使现实社会发生真正的通货膨胀。
虚拟货币的大量出现和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朱玮宾分析指出,随着虚拟货币数量的不断扩大,虚拟货币持有者、可接受人不断增加,虚拟货币可购买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虚拟货币的影响将日益增加,它会在影响货币乘数、货币供应量,减少央行铸币税收入,可能诱发通货膨胀以及CPI计算等方面对金融产生影响。李翀认为,虚拟货币的发展导致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以及货币政策的效果减弱,主张政府应在发行具有货币税收益的虚拟货币以及建立和调整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储备率两个方面重构货币政策。黄志云等也指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其迅速发展与壮大,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的货币理论,并给货币供给与需求带来重大的影响。看来,虽然虚拟货币是否会引发通货膨胀还存有分歧,但虚拟货币的发展会对现实货币供给、货币政策调整产生影响则成为了基本共识。也有的研究者还指出了虚拟货币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影响,如杜志刚研究了虚拟货币对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行为的影响,认为虚拟货币能提升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和价值,使电子商务更加安全,能促进更加统一的网络市场经济,促进了营销结构和营销方
式的创新。王琦玮研究了虚拟货币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认为Q币会诱使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获得游戏道具而去购买,就会造成与教育他的父母之间的矛盾。他们沉迷于网络世界中利用金钱带来的漂亮的装扮、丰富的动态表情和游戏世界中无可匹敌的力量,对少年儿童正确价值观的树立起到错误的引导。可见,研究者们已从多个视角来研究虚拟货币的影响,但虚拟货币对发行主体经济效益、营运模式所产生影响方面的研究却相对较少。
3 虚拟货币的监管
虚拟货币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发展对便捷支付工具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和较大风险。王玲就提出了虚拟货币的六大危害,一是冲击真实金融体系的现实性,二是冲击“硬通货”,三是因为管理不严而使潜在的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的可能变成现实,四是将引发金融混乱,五是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六是与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相违。刁力也认为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造成冲击,便利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进行,导致了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李少尉指出虚拟货币存在无节制的发行隐患、难以防范的资金风险和技术安全问题等三大风险。因此,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使用的规范、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岳宇君和吴洪在建立“虚拟货币的流通模型”和“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流向模型”厘清了虚拟货币流通过程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虚拟货币监管较优的选择即采用谨慎监管、适时和适度的原则,既要保证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又要能够有效防御金融风险。他们建议政府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入实施管理,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运营实施现金准备制度,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实施评级制度。吴晓光在对虚拟货币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规范虚拟货币市场主体的行为,切断犯罪活动的“产业链”是抵御虚拟货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为此他建议对发行主体要进行资质认证,设立网上中央银行与准备金制度,实施客户识别制度;对交易主体应制定严格的交易服务商准入制度,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交易审查制度、交易备案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周虹和王鲁滨基于虚拟货币的生命周期,建立了一个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型,并提出了与监管模型对应的虚拟货币监管机制。他们认为这个监管机制可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建立完善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虚拟货币发行申报制度及虚拟货币总量监控机制、实行赎回政策或准备金保证、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来进行监督、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少研究者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分析了虚拟货币风险,提出了加强立法监管的建议。如骞磊就提出,网络虚拟货币仅仅是运营商的商业行为,缺乏一定的强制规范性基础,又没有必
要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因此在发行、使用、遗失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风险。梁玉芳认为,网络虚拟货币的倒卖、赌博、等弊端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滞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引导,国家应当尽快制定网络货币的监管法律,引导、规范和监督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谢永江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即确认网络虚拟货币为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无记名的电子债权凭证。他还提出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规定由法院指定代表人,代表所有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参加破产清算,以维护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的利益。蔡则祥希望制定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的发行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严格限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可行性,通过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对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可见,关于虚拟货币监管法律方面的研究尚停留在加强立法的呼吁上,而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研究却还很欠缺。
自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同意其向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的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后,虚拟货币的征税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范青、王宇从虚拟货币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三个方面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出台这项法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大多数人都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不可忽视现
商品属性是什么意思实民意,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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