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 号】黑建审〔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黑建审〔2019〕1号
各市(地)住建局,相关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权限内建筑业等6类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
  权限内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6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审批。
  二、实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6项许可事项的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审批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黑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按其申请延续事项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承诺符合标准的,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告知承诺书电子扫描件上传至补充材料中。同时,按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以备动态核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6)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并可在官方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v/plus/list.aspx?tid=7)
  (二)受理。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上远程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对于申请人未填报告知承诺书、申请表和相关要件,不予受理。
  (四)审批。我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申请人承诺的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五)公示。审批结果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延续资质的企业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对于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和技术要求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查,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2.黑龙江省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3.黑龙江省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6.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1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门户网站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 :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及级别: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三)《黑龙江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
  二、审批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借的提供租借方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标准中未要求的可不用提供);
  (四)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中未要求的不提供)
  (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
  (七)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八)《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书》;
  (九)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