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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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吴剑彪
性别*
出生日期1986年7月26日
民族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许人懿
性别*
出生日期1990年7月6日
民族汉族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青岛磐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茹,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姓名龚桂标
性别*
出生日期1988年6月7日
民族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审级二审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
青岛网站制作公司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许人懿明确若改判则请求将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的金额改判为人民币121,110元,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缺失程序公正。1.青岛磐蒲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磐蒲公司)补充提交212张截图中仅3页合计12张彩的截图上映像、文字、时间均清晰可辩,其余页面均采用缩小字迹、隐匿时间这些违背常理的举证手段。磐蒲公司未能履行其何时向龚桂标交付了分三个阶段完成的美术作品的举证责任,
理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但一审判决却反其道而行之。2.一审判决认可磐蒲公司有关截图中未出现的部分对话内容(“标标,我刚问了下,上次到了一部分”“内部说有psd,模型因为太久了有的不到了”)以及对话时间显示的差异的解释符合常理,显失公正。3.一审判决将许人懿所提交证据即上海时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回公司)管理公司印章人员林雨君与龚桂标之间截图中的林雨君说成是许人懿,系事实认定错误。4.磐蒲公司并未举证其就孙策等7个人物立绘合同已开具全额发票、鲁肃等7个人物立绘合同50%首付款发票、10个3渲2游戏内场景合同50%首付款发票的记账联,一审判决即认定时回公司须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的相应违约金,亦显失公正。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涉案三份《委托创作合同》成立时间应为2018年12月26日,而UI合同则与时回公司无涉。2.一审判决未查明涉案《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了交付方式为设计完成一张图制作提交一张,受托方分三个阶段完成全部作品,自开始设计为第一阶段;根据委托方提出的修改要求完成细化为第二阶段;将细化过的作品进行拆片处理为第三阶段,整体工作结束。一审判决对磐蒲公司未能及时、如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美术作品成果的违约行为视而不见,其中,孙策、太史慈、赵云、吕布4个人物像的“设计”“细化”“批片”均未提交美术作品成果,构成根本性违约;陆逊、诸葛亮、马云禄3个人物像的美术作品,最多仅进行了
第二阶段美术作品的细化创作;李牧、白起、鲁肃、王翦、诸葛亮、廉颇、陆逊、黄月英、孙尚香、马云禄合计10个人物像美术作品设计草图或美术作品设计图细化的展示,或对细化过的美术作品需要做拆片处理的征求意见,以及龚桂标分不同阶段反馈的整改要求的文字表述,均无法证明磐蒲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且通过了委托方验收。一审判决还臆断10个3渲2游戏内场景合同已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并通过验收。此外,白起、黄月英、廉颇、鲁肃、陆逊、吕布、马云禄、孙策、太史慈、王翦、赵云、诸葛亮、孙尚香、李牧14个角的美术作品文件的交付迟延,已超出约定创作周期最长为39天的11.3倍,极大影响了时回公司取得该美术作品的时效性,甚至延迟至时回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之后才实施的交付。就龚桂标对涉案合同有关地形模型文件的催讨,磐蒲公司工作人员王小喵答复“山石那些也没有了,有的我都发你QQ了”。3.一审判决既确认“磐蒲公司未举证证明对白起、廉颇、李牧、黄月英卡牌立绘修改稿进行了拆片处理并交付时回公司,且磐蒲公司交付的卡牌立绘确实并未修改完毕并通过验收,交付的版本也未完全符合合同三约定”,却又认为“磐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对于白起、李牧、廉颇卡牌立绘的交付,并视为验收通过,完成了对于黄月英卡牌立绘的交付”系自相矛盾。孙策、太史慈、赵云、吕布4个人物像创作美术作品的“设计”“细化”“批片”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什么都没有做,而在一年后时回公司注销了企业
法人资格的情形下,磐蒲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龚桂标发送14个卡牌人物立绘psd版本的交付,而被一审判决认定是磐蒲公司按约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行为,逻辑上根本解释不通。更有甚者,龚桂标“认为磐蒲公司有部分的委托创作成果并未予以交付并通过验收,但对于时回公司应向磐蒲公司支付委托创作费274,800元及1万元律师费不持有异议”表明其与磐蒲公司必有利害关系,致使本案难脱虚假诉讼之嫌。4.涉案《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时回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签订后付50%价款的支付日期未定,故按交易习惯,时回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需付50%价款之日,应当以磐蒲公司向时回公司催讨首付款之日或者以时回公司收到磐蒲公司相应美术创作作品发票的时间为准。时回公司既未收到磐蒲公司催讨首付款的函件,也未收到磐蒲公司所开收取美术创作作品的发票,自当无需承担磐蒲公司诉称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结清合同尾款的条件如前所述也均没有成就。鉴于磐蒲公司的根本性违约,直至时回公司注销后才向被注销时的时回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桂标交付14个人物像创作作品psd文件,作为被注销时回公司的原股东以合同目的落空进行抗辩,自当无须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委托创作费。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缺失程序公正、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第一,被上诉人采取缩印的方式提交证据并未改变实质性内容,仅是为了方便
读取和保护著作权的考虑,且一审法院在仔细地当庭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作出了合理判决,一审不存在程序有失公正的情形。第二,上诉人以2018年12月26日的聊天记录推断合同成立时间与事实不符。第三,涉案合同并非先开票后付款的方式,上诉人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创作合同的所有委托内容,就修改问题,一审判决也予以了回应。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UI合同项目并非原审被告个人委托创作。
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剑彪、许人懿、龚桂标:1.支付磐蒲公司委托创作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7,100元;2.支付延迟违约金307,100元(以307,100元为本金,按每日0.5%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支付律师费1万元。一审审理中,磐蒲公司确认已收到委托创作费用32,300元,故变更诉请1为支付磐蒲公司委托创作费用274,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民事判决书第5-20页。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审判决一、吴剑彪、许人懿、龚桂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磐蒲公司265,825元;二、吴剑彪、许人懿、龚桂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磐蒲公司以23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总额以273,275元为限;三、驳回磐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