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与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网站制作公司【案 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15.08.11
裁判规则
  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存在应由专利权人进行举证,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正文
 
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与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15)民提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仪股份公司(GroheAG)。诉讼代表人:雷纳.穆厄斯(RainerMues),该公司财务副总裁。
  诉讼代表人:托马斯.齐格勒(ThomasZiegler),该公司法律与专利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北京市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2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健龙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才微,高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珂、王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29日,高仪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GL062、S8008等型号的丽雅系列卫
浴产品,与其所有的“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专利号ZL200930193487.X)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健龙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093019348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2、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包括高仪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仪公司系依德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和销售洁具配件、附件和组件,水暖器材方面各类产品的贸易。2009年6月23日,高仪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本案涉案专利,并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93487.X。现该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
  健龙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为585万元,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水暖管件、阀门、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塑胶工艺品、照明灯具、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2年9月19日,高仪公司委托柴益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证
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对健龙公司在其(网站地址:www.gllon)上宣传一款丽雅系列GL062手持花洒产品的事实进行了记录,并出具了(2012)浙甬永证民字第2298号公证书。同月28日,高仪公司委托案外人陈迎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依申请与案外人毛清令来到位于浙江省玉环清港科技工业园区的健龙公司处,向健龙公司的工作人员购买了淋浴喷头十个,取得了编号为0024942的收款收据一张、宣传册两本及名片两张,并对上述取得物品进行了拍照记录和封存。
  2012年12月3日,根据高仪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健龙公司处,对高仪公司指认的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记录。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上的淋浴喷头包括喷头头部和手柄两部分,喷头头部呈扁椭圆体,正面看为圆角矩形,侧边呈圆弧状,下端平滑收缩过渡形成一体连接的手柄,相对于手柄,喷头头部向正面倾斜,喷头头部的正面设有长椭圆形区域,该区域内呈放射状分布出水孔。手柄下端为圆柱体,向与喷头连接处方向逐步收缩压扁呈扁椭圆体。经一审庭审比对,健龙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高仪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之处为:二者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上看,二者均是由喷头头部和手柄两个部分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形状与涉案
专利相同,均表现为出水孔呈放射状分布在两端圆、中间长方形的区域内,边缘呈圆弧状。两者的不同之处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头部四周为斜面,从背面向出水口倾斜,而涉案专利主视图及左视图中显示其喷头头部四周为圆弧面;2、被诉侵权产品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仅由一根线条分隔,涉案专利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由两条线条构成的带状分隔;3、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出水孔分布方式与涉案专利略有不同;4、涉案专利的手柄上有长椭圆形的开关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5、涉案专利中头部与手柄的连接虽然有一定的斜角,但角度很小,几乎为直线形连接,被诉侵权产品头部与手柄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大;6、从涉案专利的仰视图看,手柄底部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仰视的底部为曲面扇形,涉案专利手柄下端为圆柱体,向与头部连接处方向逐步收缩压扁呈扁椭圆体,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下端为扇面柱体,且向与喷头连接处过渡均为扇面柱体,过渡中的手柄中段有弧度的突起;7、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底端有一条弧形的装饰线,将手柄底端与产品的背面连成一体,涉案专利的手柄底端没有这样的设计;8、涉案专利头部和手柄的长度比例与被诉侵权产品有所差别,两者的头部与手柄的连接处弧面亦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