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07
【字 号】苏人社发〔2017〕426号
【施行日期】2017.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4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人通〔2009〕1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人通〔2009〕 137号)即行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水利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12月7日
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省水利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动态管理。
  (三)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单位的岗位总量,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单位职能的调整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1. 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能,承担执法监督、水利事务管理职责的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公益性水利科研、教育、规划、设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80%。
水文水资源勘测等既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服务,又需要较多工勤技能人员的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70%,工勤技能岗位比例不高于20%。
  3. 主要承担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任务,以技能操作、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的水利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4. 职能特殊、规模较小的水利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比例,可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综合确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1. 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 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等级和职数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 水利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2个;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只设1个领导层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3. 全省水利系统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原则上按2:
4:4控制。
  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比例:正高级二、三、四级比例为1:3:6;副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五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均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中,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其他事业单位技术工一至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只在单位主体工种中设置,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仅限于在水文勘测工、水质化验、泵站运行工、泵站维修工、闸门运行工、灌排工程工等技能要求较高的工种中设置。单位非主体工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并严格限制设置工勤技能二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