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皖社科字〔200946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科学专业研究队伍,更好地发挥社科理论工作者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安徽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条件所称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
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转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深
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敬业爱岗,学风端正,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第八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助理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研究实习员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条件
申报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一)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
2.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前2名完成人;
3.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4.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总量平均每年不少于3万字。兼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研究人员、非专职研究岗位的管理人员,成果总量不少于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独撰论文不少于2/3,下同),代表作(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类以上3篇,其中A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2.2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省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
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对策研究报告1篇,B类以上2篇,其中A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B类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专著1部,B类以上2篇,其中A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前2名完成人,并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论文获奖)或8篇(著作获奖)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如在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获以上奖项,不重复计算),代表作(获奖成果1篇,B类以上2篇,其中A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研究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外,
期内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30万字,代表作(要求同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
2.4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3.公开出版本专业本人学术专著2部(1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2名完成人,并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0篇(论文获奖)或16篇(著作获奖)以上,其中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如在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获以上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二)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2.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3.主持完成两项市(厅)级课题,经市(厅)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总量平均每年不少于2万字。兼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研究人员、非专职研究岗位的管理人员,成果总量不少于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笫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代表作(C类以上3篇,其中B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2.2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对策研究报告1篇,C类以上2篇,其中B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并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笫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专著1部,C类以上2篇,其中B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4.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论文获奖)或6篇(著作获奖)以上,其中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如在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获以上奖项,不重复计算),代表作(获奖成果1篇,C类以上2篇,其中B类不少于1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副研究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外,任期内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20万字,代表作(要求同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
2.4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3.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2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并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4. 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6篇(论文获奖)或14篇(著作获奖)以上,其中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如在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获以上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三)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