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裁员应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裁员条件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相关资料;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裁员的书面报告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
  (三)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
  (四)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
  (五)企业裁员职工经济补偿方案;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七)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职工对裁员的书面签名意见;
  (八)企业职工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九)相关条件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十)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
  二、关于企业裁员的报告受理登记
  企业裁员的报告受理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商营业执照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受理登记;在县(市)、区登记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办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报告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报材料;对于报告资料虽然齐全,但工会或者被裁员职工意见较大的,应该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一经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暂不具备受理法定条件的,暂不予受理登记,待企业完善有关工作后,视情况确定是否受理,确定受理的出具企业裁员受理通知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裁员企业受理登记资料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注意收集受理登记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务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尽快将相关工作流程和办理文书样式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并在相关手续经办完毕后,及时公布企业裁员受理书或企业裁员行政建议书等经办结果,便于服务对象的申请、办理和查阅。到今年底,各县(市)、区应做到逐月在网上公布办理结果。
  附件: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和工作台账等内容。
  一、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