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2〕63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
通的实施意见》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评审进度安排
  各盟市、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要按照自治区要求,于5月2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应按照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的进度推进各项工作。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
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员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按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报评审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所有人员申报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k),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盟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高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分类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乌兰察布(京蒙)人才科创园作为职称直报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2.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4.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
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
  5.对于自治区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需由国家或其他省、市、自治区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严格评审依据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39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各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2.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新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严格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对照国家已出台的改革指导意
见,抓紧修订评审条件,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任务。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执行。
  (二)建立多元评价方式
  1.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翻译、出版、通信等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卫生(中医药类别蒙医、蒙药专业)、经济、会计等系列以及审计、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评审。
  5.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非公有制领域专项评审。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评委会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并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将自治区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至学校,由其自主评审;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2.将自治区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交由相关行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中,轻工、纺织、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计算机专业正高级职称由自治区电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