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2.07
施行日期
2021.02.07
文号
主题类别
职业能力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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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服务和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组织征集遴选省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负责做好本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省人事考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命题和题库建设、考务管理服务
等技术指导,加强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
  第四条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及新经济、新业态、高新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和广大技能劳动者需求,积极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根据行业职业(工种)和技能人才状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成熟一个、备案一个、规范运行一个”的原则,择优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建立有序竞争的工作格局,实现效率质量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遴选:
  (一)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二)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四)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其中对已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优先考虑。
  其中,驻沈省级以上单位,包括省级行业组织、省属院校、央企和省属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征集遴选;其他单位,按属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组织征集遴选。国家部门行业驻辽分支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属地备案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适应、严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在产品研发、生产或公共服务领域具有先进性、典范性和凝聚力,且有教育培训、人才评价经验,可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或者拥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所申报的职业(工种)累计鉴定规模一般不少于2000人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具有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
的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满足工作要求的专家队伍、考评员、质量督导员,有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要求相匹配的题库资源和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投入经费等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具体技术评估标准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编办、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
  (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
  (五)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中,行业组织依托会员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需提供会员单位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
  (六)专门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七)诚信承诺书。
  对已备案开展自主认定工作的企业和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及等级与已开展自主认定相同的,可仅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表、诚信承诺材料。如有变化,需提交变化后的材料。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采取研究论证、质询答辩、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择优拟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评估核验情况及拟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予以审核并函复。
  第九条对经审核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填写《各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确定情况表》(附件3)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省、市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资质备案和赋码,并出具备案手续。资质备案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意愿、评估结果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第十条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附件4),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机构备案号、职业(工种)名称和编码以及等级范围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上述程序向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申请变更职业(工种)、等级和认定场所等事项备案。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十三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第十五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根据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性质赋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权限。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行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为行业组织的主体业务。县级行业组织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四级(中级工)认定;市级行业组织可
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二级(技师)认定,其中沈阳、大连两市可开展一级(高级技师)认定;省级行业组织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一级(高级技师)认定。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在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范围内。技工学校、中等职业院校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二级(技师)认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可开展五级(初级工)至一级(高级技师)认定。停止招生的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工种)不得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企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权限,应在本企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权限内。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社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根据培训范围、规模、质量择优确定,职业(工种)种类一般不超过5个,等级权限原则上与培训层次相一致,一般不超过三级。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行业组织、院校、企业的,承担同一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工作的组织总数,由省、市根据实际分别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社会培训机构的,承担同一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总数,原则上市级不超过3家、县(区)级不超过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