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1.01.18
【文 号】人社厅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日期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部分考区、考点确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调整考试日期。本年度暂停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1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3月13日
2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0日、11日
3
卫生(初级、中级)
4月10日、11日、17日、18日
4
护士执业资格
4月24日、25日、26日
5
会计(高级)
5月15日
6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5月15日、16日
7
监理工程师
8
会计(初级)
5月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5月22日、23日
9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5日、16日、22日、23日
二级
5月15日、16日
1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5月29日、30日
11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12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13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5月30日
1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5日、6日
15
经济(高级)
6月1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6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6月19日、20日
17
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
18
土地登记代理人*